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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珊律师行代理案件被新州高院援引为判决先例(Precedents)

何为判决先例?

在澳大利亚的法律系统下,法院审理案件时除了依据相关法条以外,还需要参考之前其他类似案件的判决。若当下审理的案件和之前已经判决的其他案件在争议焦点上存在较高的相似度,则法院必须按照之前的案件的判决来做出当下审理的判断。已经判决的案件就是所谓的判决先例。

一般来说,判决先例都是很有影响力的案件,其判决一般逻辑严谨,且经常会被法律期刊收录发表,不仅供法律人士学习,也能让广大社会监督评判。简而言之,判决先例都是非常优秀的判决。

在澳大利亚的法律系统下,判决是否优秀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律师是否能够准确、清晰的帮助法院理清案件事实,并有理有据的组织陈词。所以在判决上都会有律师的署名,以示尊重。一份判决先例离不开律师优秀的工作。反过来说,能有代理案件成为判决先例是律师工作能力的最好证明,以及最高的荣耀。

我所代理的案件 Dong v Song

我所代理的案件 Dong v Song 被新州最高院援引为判决先例。

新州最高院在Rathswohl v Court 一案中,需要解决的争议焦点是原告递交的录音证据(未经许可的私自录音)法院是否可以采用。按照澳大利亚证据法,依不正常目的或以非法手段获取的 (“improperlyor illegally obtained”) 证据,法庭是不可以采用的。所以新州最高院需要回答的问题是,未经许可的私自录音证据是不是以“不正常手段或非法手段”获取的。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法院需要援引判决先例来帮助回答。新州最高院在参考了判决先例后,着重的考虑了我所代理的Dong v Song 一案,Dong v Song的判决应该是最详尽的判决先例,法官更是引用了大量的Dong v Song 判决原文。

一方面,Dong v Song 一案已经收录在联邦法律报告 (“Federal Law Review”) 期刊中,其判决价值不言而喻。另一方面,能直接指导新州最高院现行判决,更体现了其优秀程度。作为胜诉一方原告的代理律师,我所为能给原告在极其不利的处境下伸张正义而欣慰,为能给澳大利亚法律系统贡献一份优秀的判决先例而自豪,也为以后继续服务客户、协助法庭而感到责任重大。

(Dong v Song (2018) 331 FLR 326; [2018] ATSC 82 判决全文请见)https://www.austlii.edu.au/cgi-bin/viewdoc/au/cases/act/ACTSC/2018/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