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合同法的根源是来自英国普通法。 普通法规定,约定只有在约定双方都提供“对价(Consideration)”时才具有合同约束力。 换而言之,如果只是单方作出承诺,比如赠给某人某个物品, 这类的承诺不具有普通法下合同的约束力。 如果受益方也提供了对价,比如作出对对方有益的承诺,双方的承诺就有了合同约束力。需要注意的是,对价的价值不用匹配比如使用一块钱的对价换一栋100万的房产,只要双方乐意,此约定也具有合同约束力。
普通法下,只要双方提供了对价,口头约定也有可能具有合同约束力。这一类的情况在普通法下称为口头协议也叫口头合同(“oral contract”),是指双方当事人以谈话或电话形式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合同的内容除了口述,无任何书面记载。虽然没有正式的书面记载,口头合同也是一种重要的合同形式。众所周知,有一些复杂的合同——比如房屋、车辆的买卖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然而在很多相对简单的情况下,双方极有可能先达成口头约定——此时如果口头约定形成口头合同即可绑定双方。 那么除了刚刚提到的对价以外,还需要什么条件才能满足口头合同的形成呢? 简而言之,只要满足下列情况即可,以买卖为例:(1)A 想卖,B想买;(2)在讨价还价中,A和B最终商定价格;(3)A和B都想绑定对方;(4)A和B都是成年人,且具备基本的民事能力,法律能力,思维健全;(5)任何一方或双方未以欺诈威胁手段签订合同等。
那么接下来再来举例谈一下什么样的口头约定是有合同约束力的,而什么样的口头约定无法绑定双方。 假如A对B承诺 :“明年待我生意发展的好,我将送你一辆法拉利跑车作为礼物。” B听了极其兴奋并回答说: ‘太好了 那你要说话算数哦!’ A说: ‘当然说话算数’。 转年待A的生意好转,A并未兑现对B的承诺,B追问A为何不履行承诺,A避而言之。一怒之下,B因A不履行承诺把A告上了法庭。此时,即使在有证人出具证词证明其亲耳听到A对B的口头承诺的情形下,法庭最终拒绝判定A应执行其对B的口头承诺,因为A与B当时只是达成一个纯口头约定,B作为受益方并没有提供对价,A可以选择履行承诺也有权拒绝履行。 那此时B如何才能确保A的承诺是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呢?即,B在什么情况下可要求法庭下达判决强制A履行A的承诺呢?同样的情形,如果A对B说:‘如果你在明年三月之前帮我把院子除草翻新,待我明年生意发展的好,我将送你一辆法拉利跑车作为礼物’。转年三月B按照A的要求把A家的院子除草翻新,结果A爽约,B把A告上了法庭。经过查证B已按照当时约定按照A的要求把A的院子除草翻新完毕,同时查证了当时在场的证人的确听到A当时对B的口头承诺,此时法庭则会判令A必须履行其对B的承诺,若A拒绝履行,法庭将强制其执行。
通过以上的举例,大家可以看出口头承诺到底算为普通的口头约定还是口头合同取决于是否两者之间有对价。 陈珊律师行处理了多起因口头合同起的法律纠纷,多为承诺方因不履行其当初的口头承诺最后被另一方告上法庭。我们的优势也在于,在为客人起草合同时,因为我们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即合同出问题时双方打到法庭),我们更能考虑到多种条款而起草进合同中,去规避及降低今后诉讼的可能性,继而节省了大量的律师费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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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的执业范围涵盖家庭法,刑法,各种诉讼,她的执业不仅涵盖新南威尔士州,还包含维多利亚州。她熟知新州与维州的《民事诉讼程序》法律,并在两州频繁处理案件并出庭。